君人者,舍法而以身治,则诛赏予夺,从君心出矣。(原刻脱矣字,依《治要》补)然则受赏者虽当,望多无穷;受罚者虽当,望轻无已。君舍法,而以心裁轻重,(原刻脱而字,依《治要》补)则同功殊赏,同罪殊罚矣,怨之所由生也。是以分马者之用策,分田者之用钩,(原刻脱两者字,依《治要》补)非以钩策为过于人智也。(原刻钩策二字倒,又脱也字,并依《治要》补正。《长短经·适变篇》引作:非以钩策为过人之智也)所以去私塞怨也。故曰:大君任法而弗躬,则事断于法矣。(原刻脱矣字,依《治要》补)法之所加,各以其分,蒙其赏罚而无望于君也。(原刻脱两其字及也字,并依《治要》补)是以怨不生而上下和矣。(《长短经·适变篇》引作:则怨不生而上下和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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